(2013)娄星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曾月明与吴华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月明,吴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娄星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曾月明,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华中,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曾月明与吴华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谢国金、聂君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2013年12月5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华中与其妻龙送梅共同所有的、以其妻龙送梅名义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华中与其妻龙送梅共同所有的、以其妻龙送梅名义存入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塘分社的存款4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玲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王宇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