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民一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黄建汉、黄某甲等与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汉,黄某甲,黄某乙,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一重字第00001号原告黄建汉,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420102196112251239。原告黄某甲,女,194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420102194002241022。原告黄某乙,女,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420107195801252023。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建汉,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420102196112251239(特别授权)。被告徐某,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420123540705203。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汉、黄某甲、黄某乙诉被告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汉、黄某甲、黄某乙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黄建汉、黄某甲、黄某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黄建汉、黄某甲、黄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汉、黄某甲、黄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建汉、黄某甲、黄某乙负担。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曾庆伟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