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吴某诉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23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81年7月生。被告潘某,女,汉族,1982年1月生。本院在审理吴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世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