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执行案决定书(16)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505号被拘留人冯辉,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谭合权与被执行人冯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股款4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冯辉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冯辉既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也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冯辉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