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肖宝金与赵忠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宝金,赵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肖宝金,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赵忠强,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肖宝金与被执行人赵忠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赵忠强占有的七一花园小区一号楼116房执行,并将该房给付申请执行人肖宝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龙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