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马民初字第0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高春贵与韩叶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贵,韩叶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马民初字第0954号原告高春贵,农民。被告韩叶广,农民。原告高春贵与被告韩叶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春贵于2013年12月30日以损伤需要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春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高春贵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