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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马民初字第0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高春贵与韩叶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贵,韩叶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马民初字第0954号原告高春贵,农民。被告韩叶广,农民。原告高春贵与被告韩叶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春贵于2013年12月30日以损伤需要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春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高春贵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