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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深圳市金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鹏基上步工业厂房202栋3层316,组织机构代码:69399470-5。法定代表人:高亚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仁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3号广深大厦2412室,组织机构代码:27941300-4。法定代表人:黄水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金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7090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回原告。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叶    艳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彩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