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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周桂花与余孝忠、余昌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花,余孝忠,余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3235号原告:周桂花。委托代理人:孙钰华。被告:余孝忠。被告:余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委托代理人:叶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花诉被告余孝忠、余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桂华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桂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花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桂花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冯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