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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终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钱保成与张莉琴、马亭瑞、高会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保成,张莉琴,马亭瑞,高会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终字第2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保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莉琴,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亭瑞,女,回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会君,女,汉族。上诉人钱保成因与被上诉人张莉琴、马亭瑞、高会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钱保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钱保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钱保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娜审 判 员  吴爱霞代审判员  沈可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亚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