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商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姚宏德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姚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商特字第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代表人:蔡李峰。委托代理人:郑勇。委托代理人:吴静芳。被申请人:姚宏德。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姚宏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于2013年12月30日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的撤回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董叶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