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召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谷开开与张玉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开开,张玉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召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谷开开,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伟,漯河市源汇区顺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龙,男,汉族。原告谷开开诉被告张玉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开开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伟、被告张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开开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9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婚前相互了解不深,脾气性格方面差异较大,被告在生活中不珍惜夫妻感情,家庭观念淡漠,夫妻矛盾越来越大,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怀孕在身,被告生活中没有关心过原告,不接原告电话,甚至动手打原告。为了家庭,原告一忍再忍,可被告并不悔悟。现原告已怀孕7个多月,被告仍然对原告不管不问,经被告和家人多次劝说无效。原告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常以泪洗面,精神恍惚,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玉龙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称不属实,诉状称被告不关心原告,每次被告回去,原告都不在家。被告也没有打原告,那一次被告拉原告,地上有苞谷,原告不小心绊倒了。双方夫妻感情还没有到彻底破裂的程度,还可以调解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份左右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4月9日登记结婚。原告称其已怀孕七月有余,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于庭审中提供被告2013年9月27日书写的《保证书》一份;被告给原告发的手机短信四条,内容为:“你现在有什么打算”、“我不想以后的孩子是单亲家庭”、“为了不让我的孩子以后不幸福我放弃”、“你要是抚养不起,我一个大男人也抚养不起,要不我陪你去医院”,被告对《保证书》及短信内容无异议,其认为目的是缓解矛盾,使夫妻感情和好。后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我院,要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谷开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应判决不准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谷开开与被告张玉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谷开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英审 判 员 张 俭人民陪审员 娄志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