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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青刑二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虚假出资罪、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需聪、李升成,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二诉(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需聪、李升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虚报注册资本罪200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设立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山担保公司),委托张某甲(另案处理)垫付注册资本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2009年7月20日,张某甲办理了以张某某名义存入验资账户1920万元,以张淑霞名义存入验资账户480万元的验资报告,2009年7月22日,原胶南市工商局核发了以张淑霞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1亿元、实收资本为2400万元的连山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2009年7月23日,张某甲将连山担保公司验资账户中的2400万元投资款全部转出。2009年7月27日,张某甲又办理了以张某某名义存入同一验资账户2080万元,以张淑霞名义存入验资账户520万元的验资报告,将连山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在工商登记中变更为5000万元。2009年7月27日,原胶南市工商局核发了以张淑霞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1亿元、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的连山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2009年7月30日,张某甲将连山担保公司验资账户中的2600万元出资全部转出。被告人张某某支付给张某甲办理营业执照费用13.5万元。2011年4月,原胶南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要求连山担保公司补回出资款。2011年5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采取向他人借款及循环转账、以少充多的手段,取得并办理了补回5000万余元出资款的审计报告,连同银行进账单一并提交给原胶南市工商局,谎称其补回了出资款,再次欺骗了工商登记机关。2011年11月17日,原胶南市工商局以连山担保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在调查期间已补回出资款为由,对连山担保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系减轻处罚)。二、合同诈骗罪。2012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对外欠款已达人民币2674万元,该在明知其个人及连山担保公司没有实际偿还能力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向毕某乙、杨某乙、王某丁等人谎称该控股的连山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为1亿元,到位资金5000万元,公司已和多家银行合作可作数亿元担保额度业务,对外提供垫资过桥业务,垫资月利率为4%-6%,收益可观。2012年2月到5月期间,张某某谎称发展公司业务急需资金,用于给他人垫资、担保能够赚取利润,并以承诺支付月利率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杨某乙、毕某乙借款700万元。2012年3月到4月期间,张某某虚构帮助他人注册公司需要资金的事实,以承诺支付月利率2.5%-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王某丁借款370.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骗取的资金用于归还个人欠款、银行贷款和支付工商罚款等使用,至案发前,除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归还毕某乙本金210万元、利息30万元,杨某乙利息54万元,王某丁利息25万元),实际骗取毕某乙、杨某乙、王某丁共计751.6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当庭供认;对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予以否认,辩称与被害人之间系民事借贷关系。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青岛连山担保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已被工商机关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处罚,且已执行完毕,不应再追究股东张某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一、虚报注册资本罪200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委托张某甲(另案处理)采取找人临时垫付注册资金的手段,代办公司注册登记手续,设立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9年7月20日,张某甲办理了以张某某名义存入验资账户1920万元,以张淑霞名义存入验资账户480万元的验资报告,2009年7月22日,原胶南市工商局核发了以张淑霞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1亿元、实收资本为2400万元的连山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2009年7月23日,张某甲将连山担保公司验资账户中的2400万元投资款全部转出。2009年7月27日,张某甲又办理了以张某某名义存入同一验资账户2080万元,以张淑霞名义存入验资账户520万元的验资报告,将连山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在工商登记中变更为5000万元。2009年7月27日,原胶南市工商局核发了以张淑霞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1亿元、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的连山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2009年7月30日,张某甲将连山担保公司验资账户中的2600万元出资全部转出。被告人张某某支付给张某甲办理营业执照费用13.5万元。2011年4月,原胶南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要求连山担保公司补回出资款。2011年5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采取向他人借款及循环转账、以少充多的手段,取得了补回5000万余元出资款的审计报告,连同银行进账单一并提交给原胶南市工商局谎称其补回了出资款,再次欺骗了工商机关。2011年11月17日,原胶南市工商局以连山担保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在调查期间已补回出资款为由,对连山担保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10月17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到案经过证实,案发情况、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到案的相关情况。(2)工商局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其中有张某某、张淑霞补回出资款存入银行明细并附银行进帐单、补交出资的审计报告,对张某某虚报注册资本的调查情况,有张某某虚报注册资本付给张某甲好处费的付款凭证以及有张某甲签字的收款收据证实,张某某虚假出资,并被工商机关处罚的情况,以及虚报注册资本后张某甲收到好处费13.5万元的事实。(3)青岛市商务局证明证实,自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30日连山公司领取担保扶持资金计6.07万元。(4)银行帐户明细及支付凭证证实,连山担保公司从青岛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3月27日借款3500万,开出承兑汇票还款情况,当天贴现,有证人潘某、江某的证言证实。(5)查询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连山担保公司开户至今的交易情况。(6)借款凭证,收款凭证、发票凭证、担保合同等证据复印件(见卷四)证实,连山公司业务及保证金、保费收取情况。(7)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信息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8)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证实,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及许可开户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证实,2009年6月份前后,张某某找其帮忙代理注册一个投资担保公司,因为张某某说他没有注册资金,就让张某甲帮他联系办理注册资金和代办公司注册。由于张某某要注册的投资担保公司需要的注册资金数额巨大,其找不到这么多大额资金,就通过青岛半岛报上的广告联系了一家能够做大额验资的联系电话,通过这个广告联系电话帮张某某办理了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验资,给张某某办理了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五千万元是通过中介垫资做的验资,不是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张某某等人的自有资金出资。(2)证人宋某甲证实,刘桂芝、王瑞强、由晨雷是该公司职工,当时他们给张某某、张淑霞转款是该让他们办的,是朋友介绍的,说要借5000万元使用一个周左右,每日给一定的利息,该就帮着筹集了5000万元,使用刘桂芝、王瑞强、由晨雷的个人账户转的款。但具体怎么办的,把钱转给了谁,干什么用该不了解。刘桂芝、王瑞强、由晨雷三人并没有参与转款的事情,只是借用了他们三人的银行卡使用。(3)证人丁某证实,2011年5月底的一天,张某某开会安排公司员工办理农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让其用卡操作网银转账。第二天上午,半岛港湾投资有限公司的一个女会计带笔记本电脑到其办公室,张某某就安排其和纪同睦操作网银走账。第一笔是由半岛港湾投资有限公司的那个女会计从她公司那边一个个人账户,通过网银转到连山公司这边的一个个人账户上500万元,之后其和纪同睦一起通过网银操作这500万元在张某某、张淑霞、孙某、任某、陈康、陈欣堂、张成伟、袁连刚、周海森、李泉等个人账户及连山公司中行账户、连山公司齐鲁银行青岛分行账户、连山公司日照银行青岛分行账户之间来回转账,并且在这个转账过程中这500万元也进行过多次拆分、合并,最后一笔是又转回半岛港湾投资有限公司的个人账户中。转完之后,其到各个银行打出了银行汇款凭证交给了纪同睦,纪同睦在公司账上入账。为了应对工商年检,将银行汇款凭证提供给工商局证明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到账。(4)证人任某证实,连山公司相关资金走向的情况。(5)证人纪同睦证实,连山公司和秀美公司都是负债经营,还证实了2011年向工商局提供的补回注册资本的凭证是该制作并提供的,这些记账凭证是该根据张某某及公司出纳丁某交给该的银行进账单制作的,是张某某安排该干的,银行进账单应该是真的,但这些钱是否真的补回了出资款该不清楚,这些款项的来龙去脉该也不清楚。(6)证人曲某证实,其帮助连山公司借款情况和其借款给张某某的款的详细经过和回款情况,并证实连山公司开展业务情况以及收支情况。(7)证人孙某证实,张某某曾借银行闫心刚的4000万元为补缴公司注册资金贴现走账,以及自己的银行卡账户有10笔大额资金走账不是自己的款项。并证实其公司没有向青岛大禹渔业有限公司发放过贷款。张某某开始注册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时资金没有到位,2011年11月,胶南市工商局对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抽逃出资罚款50万元,工商局处罚之前要求张某某先补交出资,张某某就安排公司当时聘任的经理曲某想办法借钱,曲某就给张某某介绍了建行青岛分行营业部的信贷科姓闫的,帮忙联系借款4000万元放在其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做保证金,其公司开出了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加上贴现费偿还了借款,这样其公司账面上就有4000万元现金,作为补交了注册资金出资,当时可能共花了200多万元的费用。(8)证人管某证实,张某某借款的情况。(9)证人王某甲证实,2011年5月25日,连山担保公司为了给其公司走账,向其公司拆借500万元钱用,就从其在华夏银行的账户将500万元钱转到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日照银行的账户,张某某在收到这500万元钱后,又于当天将这500万元钱分两笔转到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其中一笔为220万,另一笔为280万。(10)证人陈某甲证实,因是同行业公司找其帮忙,所以才拆借给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60万元暂时使用,其实其公司与对方公司没有实际业务联系。当时这项拆借是其办理的,其又安排当时在其公司当出纳的赵艳从她的个人银行卡往对方的卡号汇入460万元。(11)证人闫心刚证实,闫心刚借给张某某4000万元开出承兑汇票贴现的过程,还证实贴现利息加上借款利息,一共收取张某某278.4万元。(12)证人朱某(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工作)证实,张某某所借的4000万元存入建行定期账户作为保证金,银行开出承兑汇票以及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付到承兑委托收款行的过程。(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供称,2009年7月,其打算在胶南市注册成立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一个代理人叫张某甲,让她负责给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金1亿元,实收资金5000万元,其持股份占80%,其姐姐张淑霞持股份占20%,因为其在经营福绿源食品公司的时候在银行有不良记录,担保公司都是和银行打交道的,所以其确定让张淑霞做为法定代表人。因为当时其和张淑霞都没有钱,就让张某甲帮其找人垫资办理注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答应办完后给她10几万元费用。当时其就把其和张淑霞的身份证及注册所需材料都交给了张某甲。张淑霞自己并不知道其用她的身份证办理工商登记及注册公司的事。2009年7月底,张某甲给其办好了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其付给张某甲办理营业执照等费用约10几万元。公司成立后实际由其控制经营,张淑霞不参与公司的任何事。2011年4月,胶南市工商局发现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问题后进行调查,要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和张淑霞补交未到位的5000万元出资。其就开始借款存入公司账户,打出银行账户进账单提供给工商局,作为补交出资的证明,之后再将借来的钱归还给借款人。大约是2011年4月份,其向青岛正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宋某乙借过一笔100万元走账,2、3个月后还的款;2011年5月份,其找青岛半岛港湾投资有限公司的老板借500万元走账用两天,每天支付一定的利息。先从半岛港湾投资公司的一个账户转入到其公司的账户500万元,再通过网银转账,使用多个账户形成多次从其或张淑霞个人账户向连山公司账户转账的进账单,最后再转回半岛港湾投资公司方的账户,当时用了其个人的农行卡、张淑霞的农行卡、张成伟的农行卡等多人的账户,打出了5、6份每笔50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其让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给工商局作为证明其和张淑霞补交出资款2500万元或3000万元的证明,实际上这些补交出资款的证明都是虚假的,其和张淑霞并没有补交出资。2011年8月份,曲某介绍其认识了城阳一个叫刘宅河的老板,其向刘宅河借款300万元,从其个人账户转账进了连山公司账户,形成了进账单,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提交给工商局,证明其补交了出资款,借了几个月后其就还给刘宅河了。从2011年9月份开始,为在青岛市区开展业务,其就把曲某聘请到公司干总经理,帮其联系借款存到公司账户,再以公司账户上的存款做质押开出承兑汇票偿还借款,其公司承担承兑汇票的贴现费用,这样因为银行里可以看出来其公司账户上有4000万元的资金,就可以证明其出资到位了。曲某就联系了青岛建设银行一个姓闫的帮其借款4000万元,先进了其个人账户,再转入连山公司账户做成定期存单质押给建行,然后其公司又从建行开出了4张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开给借款人,其公司支付了200多万元的贴现费,其又把这4000万元的一部分资金进账单,提交给工商局证明其补交出资款。实际上这4000万元在质押期间这部分钱其公司是不能动的,6个月质押期满后就被银行划扣了。2012年3月份,建行的4000万元质押存款到期前,其又安排孙某再用同样的办法办理借款,从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来3500万元,存到其公司账户做成定期存单质押给浦发银行,然后其公司又从浦发银行开出了3500万元的承兑汇票还给借款人,其公司支付贴现费,具体支付了多少其忘了,大约120万左右。实际上这3500万元在质押期间也是不能动用的。2012年9月27日质押期满已经被银行划扣了,现在公司账上没有钱了。其提供给工商局的其他的证明其补交出资款的进账单也都是其临时借来钱走账的,都还给借款人了,总之从公司成立到现在其没有实际出资。二、合同诈骗罪2012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其本人及公司对外欠款已达人民币2000多万元,没有实际偿还能力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向毕某乙、杨某乙、王某丁等人以其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手段成立的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做担保,谎称该控股的连山担保公注册资金为1亿元,到位资金5000万元,公司已和多家银行合作可作数亿元担保额度业务,对外提供垫资过桥业务,垫资月利率为4%-6%,收益可观,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巨额钱款。2012年2月到5月期间,张某某谎称发展公司业务急需资金,用于给他人垫资、担保能够赚取利润,并以承诺支付月利率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杨某乙、毕某乙共计人民币700万元。2012年3月到4月期间,张某某虚构帮助他人注册公司需要资金的事实,以承诺支付月利率2.5%-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王某丁人民币370.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骗取的资金用于归还个人欠款、银行贷款和支付工商罚款等使用,至案发前,除归还毕某乙本金210万元、利息30万元,付杨某乙利息54万元,付王某丁利息36.75万元外,最终骗取毕某乙、杨某乙、王某丁共计人民币739.85万元无力偿还,致使被害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害人毕某乙提供的借款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证实,张某某向毕某乙借款的时间、数额、约定的利息、提供的虚假担保以及付息和部分还款等情况。(2)担保函证实,2012年7月16日张某某以没有担保能力的青岛秀美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毕某乙出具了担保函。(3)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单证实,毕某乙于2012年3月5日、2012年5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分别付给张某某人民币200万元,共计400万。(4)刑事控告信证实,被害人毕某乙控告张某某违法犯罪情况。(5)毕某乙、杨某乙、王某丙、侯继山联名签字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毕某乙、杨某乙再次签订协议延期还款,张某某同时向毕某乙、杨某乙出具青岛秀美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函(青岛秀美食品有限公司此时已经资不抵债,根本没有担保能力)。2012年8月21日张某某又以伪造的青岛大禹渔业有限公司借款协议,再次拖延还款时间。(6)被害人杨某乙的刑事控告信证实,被害人杨某乙控告张某某违法犯罪情况。(7)被害人杨某乙提供的借款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担保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向杨某乙借款的时间、数额、约定的利息、提供的虚假担保以及付息等情况。(8)担保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虚假担保的情况。(9)被害人杨某乙提供的借款人员明细证实,其被骗钱款的来源。(10)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对账单证实,被害人杨某乙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汇款300万人民币。(11)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以连山公司名义向杨某乙出具了300万元借款收据。(12)借贷合同、担保承诺书等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为说明借款的去向和拖延还款向被害人出具的假的借贷合同和担保承诺书。(13)王某丁提供的借款合同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向王某丁借款的时间、数额、约定的利息、提供的虚假担保等情况。(14)被告人张某某齐鲁银行账户明细和王某丁出具的汇款凭证证实,王某丁(或以其子王艺霖,其妻李芳、其嫂藏欣的名义)汇给张某某370余万元,以及张某某向王某丁付利息36.75万元、向毕某乙付利息30万、向杨某乙付利息54万的事实。(15)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实,青岛秀美公司、连山公司、福绿源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16)胶南市人民政府批复、法院判决及工商行、农村信用社诉讼卷宗证实,福绿源公司名下地块目前状况,并附福绿源公司土地来源及范围。2010年11月,因福绿源公司欠铁山农村信用社贷款被起诉,该地块被法院拍卖偿还贷款。仍欠铁山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1458338.72元未执行。(17)借款合同证实,张某某向胜利油田沁发(青岛)市场化采购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合同,连山公司担保,期限为2012年2月22日至3月22日,后一直没还。(18)工商银行胶南支行提供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截止2012年2月,青岛福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欠胶南工商银行贷款本息4731423.16元。(19)青岛宜鑫木业工艺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毕恩杰提供的青岛福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欠该公司账款明细表,并附有通过法院收取的130万元的收款凭证和银行进账单证实,截止到2012年2月,青岛福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欠青岛宜鑫木业工艺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款1175910.52元。(20)王某乙提供的张某某写的借条复印件,并附有还款情况(3p153)证实,截止2012年2月13日,张某某欠王某乙借款320万元。(21)铁山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青岛福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截止到2012年2月13日欠铁山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1585936.83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万某甲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2012年2月13日借万某甲200万元款并于次日和15日各还款100万元的情况。(2)证人宋某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曾于2011年向该借款100万元已还的经过情况。2012年2月该向银行贷款500万,张某某收取100万元的保证金,又借该200万元,这200万元张某某一直没还。(3)证人张某乙(青岛佳世红木有限公司负责人)证实,2012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向其借了100万元,说借半个月使用,是其妻子翟玉英汇给张某某给其提供的一个账户,连山公司提供担保,这100万元张某某一直没有还。(4)证人杨某甲证实,2011年8月11日公司从齐鲁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一年,由连山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费3万元已付给连山公司,当时交给连山公司30万元保证金,2012年8月份,公司还贷款时,连山公司只还给10万元保证金,还欠20万元一直没还给其公司,已通过法院起诉。(5)证人王某乙证实,2011年12月份,张某某说他经营的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企业担保需要部分资金,说借几天使用。就借给了他345万元钱。截止到2012年7月17日,张某某一共还给其111万元,还欠其234万元的资金。(6)证人毕某甲(青岛市宜鑫木业工艺有限公司总经理)证实,至2012年8月底张某某欠其青岛市宜鑫木业工艺有限公司126万元余元款项的过程以及张某某还款情况。(7)证人陈某乙(青岛鑫利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欠其青岛鑫利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50万元款的情况。(8)证人吕某(胶南城管执法大队)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欠其10万元尚未还的情况。(9)证人徐某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借徐某200万元,以及已还款和用奥迪车顶账情况。(10)证人金某(青岛小珠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向其借款200万元,以及已还款情况。(11)证人皮某(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即墨办事处客户经理)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欠30万元款尚未还款情况。(12)证人万某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欠其23万元的情况。(13)证人陈某丙(青岛大禹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证实,张某某并没有借600万元给大禹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而且张某某还欠该5.4万元海参苗款的事实。(14)证人顾某证实,张某某分别于2009年6月29日和8月7日向顾某借款20万元和10万元,以及还款的经过。(15)证人王某丙(山东国际贸易大厦管理公司副总)证言证实,张某某诈骗毕某乙、杨某乙的过程,以及后来他们向张某某要款时,张某某继续欺骗他们的相关情况。(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毕某乙证实,2011年的时候,其通过朋友认识了张某某,当时张某某自称是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专门干投资担保业务,在多家银行有投资担保业务,投资担保业务量很大。2012年3月5日,张某某对其说其资金周转困难,要向其借200万元钱,用于投资担保,其和张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借款时间为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5月5日,月利率为3%。2012年3月5日,其从招商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200万元转到张某某齐鲁银行青岛分行的个人账户。截止到2012年5月5日,张某某只是每月给了其6万元钱的利息,到期后张没有按期偿还钱,称钱已经贷出去了没收回来,要再借200万元钱到时一起偿还,等于一共向其借钱400万元,其觉得张某某干的是投资担保业务,张某某先前经常向其说如何赚钱,其就又借给了张某某200万元钱。2012年5月30日,其和张某某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借款40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6月4日,月利率为3%。2012年5月31日,其从招商银行以转账方式将200万元转到张某某齐鲁银行青岛分行个人账户,加上先前借给张某某的200万元钱,一共借给了张某某400万元钱。2012年7月初,其发现张某某有诈骗嫌疑,就以急用钱为由让张某某还钱,向张某某要了好几次张某某才还给其100万元钱的本金,截止2012年7月16日,张某某仍然欠其300万元钱的本金。2012年7月16日,其和张某某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张承诺借款余额为300万元将在2012年8月20日前进行全部偿还,并按利息每月3%支付在此期间的借款利息。为了继续欺骗其,张某某给其提供了一份青岛秀美食品有限公司的担保函,说是青岛秀美食品有限公司有100多亩地,后经其了解该公司名下根本没有土地。截止到了2012年8月20日,张某某只是陆陆续续还给其90万元的本金,付了一部分利息,仍然有210万元钱的本金没有还给其。其问张某某借钱的去向,张某某说不出具体资金去向,在其多次追问下,张某某拿着两份借款合同说是分两次借给了青岛大禹渔业有限公司的陈某丙共600万元钱,并且给其提供了两份和青岛大禹渔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复印件,其让张某某提供向大禹渔业放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张某某提供不出来,其觉得这两份借款合同是张某某伪造的。(2)被害人杨某乙证实,2012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来其公司的时候经常讲,他经营的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从事金融担保业务资质,在齐鲁银行、威海银行、日照银行、潍坊银行四家银行分别有10个亿的担保业务,公司经营的不错,无不良的信用记录,并且银行有4700万元保证金,他经营业务量大,现在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向其借款并承诺,按照月息3%的付给利息,对外担保或借款是按照月息6%收取利息。当时觉得这个人表面看起来憨厚老实,有实力,其也想投部分资金从中赚取利息。当时张某某还告诉其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其觉得他很有实力就想投部分资金放在他公司进行经营。其和同事一共7个人一起筹集了300万元,准备借给张某某使用。2012年2月14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以其的名义借给张某某300万元人民币,借款时间为2012年2月14日至2012年4月13日,支付借款利息是按照月利率3%,要求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逾期不还,每逾期一日按照支付的全部款项银行借款利率4倍追究张某某的违约责任。如果张某某还不了,要求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签订合同的当天,其通过其个人在招商银行的账户付款给张某某账户200万元,2012年2月15日,其又通过其这个账户付款给张某某100万元,两次一共借款给张某某300万元。张某某收到这笔借款后,开始每月按照合同规定按照月息3%的比例付给其利息,每月付给其9万元的利息。2012年4月13日借款到期后,其向他要这部分借款,张某某说他经营资金紧张,能不能缓一段时间再还那部分钱,后来其又跟张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把还款日期延到了2012年7月13日,这期间张某某还是按照月息3%的约定付给其利息。这样到了8月14日,张某某一共付给其6个月的利息,每月9万元,一共付了54万元的利息,本金一直没还。2012年7月13日张某某的这笔借款到期后,其就多次向张某某催要这笔借款,张某某一直拖着也不说不给,但就一直不给这部分钱,后来到了2012年8月份张某某跟其说他现在公司把钱借给了青岛大禹渔业有限公司使用了,钱借出去了没收回来,收回后一定还。还给其提供了两份借贷合同,是青岛大禹渔业有限公司两次向张某某借款共计600万元的合同,说这两笔钱还没到期。其要求张某某提供借款的银行汇款单据,但张某某一直提供不出来,其就怀疑他这个借款合同是假的。之后其再找张某某找不到他,打电话也联系不上。2012年7月13日那300万元的借款到期后,其向张某某要这部分借款,张某某还是推着不给钱。说他经营资金紧张,后来他说他还有一个公司是青岛秀美食品有限公司,他这个公司有100亩土地,说他有能力偿还这笔借款,还用他这个公司进行担保还款,这样其拿不到钱,就又与张某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书,把那30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由2012年7月13日延期到2012年8月14日。签订这份协议的时候,张某某拿青岛秀美食品有限公司来担保,给其出具了担保函,后来其打听得知,实际这个企业已经停产了没什么资产,其去国土部门了解是不是真的有100亩土地的资产,国土部门说他企业名下根本没有办理相关土地手续。(3)被害人王某丁证实,2012年3、4月份,张某某虚构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要帮助别人注册公司需要资金的事实,以支付月利率2.5%-3%的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与王某丁(或以王艺霖、藏欣、李芳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借期分别为3个月到1年不等,以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王某丁骗取借款共计370.625万元,开始的时候,张某某都能按时按约定付利息,到了2012年7月份的时候,张某某就开始付利息不及时了,好付利息的时候打电话还联系不上他。其每笔借款都是跟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定的借款协议,张某某做的担保。这些手续都是其跟张某某办的,但办的时候,有其儿子王艺霖的名义,也有其嫂子的名义,还有朋友的名义,但都是其办理的。张某某一共借去380万元钱,只付了25万元的利息,本金全部欠着,一直未还。(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供称,2009年7月份通过虚假出资注册了连山公司后,主要是想从事担保业务,就是为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从事担保,其从中获取贷款额的2.5%收益,另外,政府部门还能够给公司1.5%的补贴。其公司是从2010年10月份才开展业务,经营至今的业务收益担保费一项一共收入164万元的担保费。公司的经营费用主要有工人工资、办公场所租赁费、日常办公用品,平均每月需10万元左右,一年就得一百多万。为了维持公司的经营,其个人向他人的借款总共有2000多万元,都是连山公司做担保。2012年2月份,其找毕某乙,其对他及他公司的财务经理杨某乙等人讲,其注册的连山投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到位资金5000万元,其已与4家银行合作,齐鲁银行给其公司1.5亿元的担保额度,日照银行给其公司1亿元的担保额度,威海银行给其公司1亿元担保额度,潍坊银行正在办合作手续,按照规定其公司可以做到5-10亿元额度的业务,其公司做垫资过桥业务做的很好可以赚取月利率4-6%的利息,他们有钱可以借给其公司做垫资过桥业务,其给他们月利率3%的利息。杨某乙就先借给其200万元,其与杨某乙签订了借款合同,其用连山公司的名义在借款合同上做担保人担保还款。第一个月到期后其付给杨某乙6万元利息和200万元本金。过了几天,其又找到毕某乙、杨某乙问能不能再借300万元,杨某乙同意,其就又与杨某乙签了同样内容的借款300万元的合同,同样由连山公司担保,其按约定支付利息。2012年5月份,其找毕某乙说公司过桥垫资业务急需资金,借200万元使用,其给他月利率3%的利息,毕某乙同意后,其与毕某乙签订了借款合同,其用连山公司的名义在借款合同上做担保人担保还款,其按约定支付了利息,5月底到期后,其又向毕某乙借款200万元,重新签订了一份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到7月16日,毕某乙要求其8月20前还清400万元借款,其和他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承诺2012年8月20日前还清400万元借款,并加上了青岛秀美食品有限公司担保,同时其与杨某乙也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承诺2012年8月20日前还清300万元借款,并加上了青岛秀美食品有限公司担保。到2012年8月份,其仅偿还毕某乙本金200万元,利息支付到7月份,杨某乙的300万元本金1分未还。其借毕某乙的400万元和借杨某乙的300万元都没有用于公司业务,全部用来偿还了其之前的借款和支付借款利息了。毕某乙、杨某乙多次找其催要,其编造了很多理由推脱,其还拿了两份连山公司与青岛大禹渔业有限公司陈某丙签订的借款合同,其说要再向毕某乙借600万元放给青岛大禹渔业有限公司,其实没借。2012年5、6月份,其找李沧区楼山办事处的王某丁借钱,其说用于公司垫资过桥业务,可以赚到月利率4-6%的利息,其给他月利率3%的利息,他同意后陆续借给其300多万元,具体数其记不住,以借条为准,都是其与王某丁及他儿子王艺霖签的借款合同,其用连山公司做担保,借款期限有3个月的,有半年的,有1年的,其中大多数借款都已到期,其只付了他利息,本金一分没付,王某丁找其要了多次,要了很长时间,其编造了很多理由推脱,因为其没有钱还。借王某丁的300多万元钱还了其之前的欠款和支付了利息,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实际上其在经营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时候,其就没有钱,全部都是借钱经营。其自身以前经营青岛福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和青岛秀美食品有限公司的时候就有1000多万元的债务了,但那个时候其还有一部分资产,还有土地和厂房及厂子的办公楼,那个时候资产还能还清债务,但到2011年5月胶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时候,其为了保住这个公司,让曲某给其借款4000万元,这个事让其花了200多万元,这个时候公司只投入没做什么业务,没有收入,还要开职工工资,还要交纳办公室租金等,特别是后来,其借了一部分高额利息的借款,利息太高了,收入根本弥补不了付出的利息,这个时候其开始借款还别人的利息了。也就是说借来的款根本没用于公司的投资经营,全部都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空了。(五)鉴定意见青岛子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青子平会计(2013)188、189、190号三份审计报告书证实,经青岛子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福绿源食品有限公司自开业至2012年9月,对青岛秀美食品有限公司2010年4月至2012年9月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项目进行审计,上述三个公司均亏损,在负债经营,没有利润。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申请公司登记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与其所犯合同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辩称与被害人之间系民事借贷关系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本人及其公司对外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和连山担保公司均无偿还能力,隐瞒事实真相,对自己的资金情况、资信情况、履行能力夸大言辞,欺骗对方;虚构连山公司注册资金1个亿,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及公司和多家银行合作可作数亿元担保额度业务的假象;以连山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名,编造公司借钱是用于给他人垫资或担保能够赚取利润的理由;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作为回报,使用虚假出资的公司做担保签订借款合同,向被害人骗取资金,偿还以前的欠款及支付借款利息,最终致使大量的借款无法偿还,给他人造成巨大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使对方当事人交付款、物,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因此,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青岛连山担保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已被工商机关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应再追究股东张某某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机关对其公司的行政罚款,不能代替对其本人的刑事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其公司因虚报注册资本被工商机关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且已交纳,对被告人张某某虚报注册资本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隋功换审 判 员  杨保国人民陪审员  闫兴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云飞书 记 员  邵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