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张××申请张××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银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申请人张××要求宣告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系申请人张××之子。申请人张××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患有先天性智障,从未读过书,智力程度仅相当于十岁左右孩子,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正确表达思想意识。2009年8月,经铁岭市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被申请人为智力残疾贰级。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张××患有先天性智障,未读过书,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正确表达思想意识。2009年经铁岭市残疾人联合会确认为智力残疾贰级;2013年12月被申请人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建议加强监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为张则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敬东审 判 员 :钱深满助理审判员 : 李 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天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