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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文忠与张士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士慧,王文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士慧,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曲凡,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忠,盐城市宏光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职工。委托代理人巫杰、张广明,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2201室。负责人黄迎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飞。上诉人张士慧与被上诉人王文忠、原告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3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士慧以与王文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士慧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士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为570元,由张士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卫国审 判 员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