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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1608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贠君安,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建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贠君安,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8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4年2月生长子杨吗,2006年7月16日生次子杨某甲。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殴打原告,给原告心灵造成极大的痛苦,经亲戚邻居多次调解,原告现感到和好无望,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各自负担;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关系很好,并且生育两个男孩,为使孩子有个完整的家,被告任劳任怨、辛勤蒡作,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26日领证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4年农历正月18日生长子杨吗。2006年7月16日生次子杨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曾于2012年购买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及价值110O元的二手摩托车一辆。2013年农历7月13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打架,原告离家去西安打工,被告及其家人数次托人劝原告回家未果。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能如愿。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领证结婚十年有余,婚后生育两子,且共同创造了一定的财富,夫妻关系恩爱有加。偶尔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并未致夫妻关系发生裂痕,亦谈不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双方今后若能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并克服各自缺点:依然会过上幸福生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妪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下余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