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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杜学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学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042号罪犯杜学成,曾用名杜杰,原住河南省社旗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0日作出(2003)南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学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杜学成与原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8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7月28日罪犯杜学成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执行期间,2007年7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月1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杜学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杜学成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学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1年7月、2012年11月、2013年4月、2013年9月累计表扬4次,2011年1月、2012年6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学成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学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刑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李彦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冰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