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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吉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雄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青岛雄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青岛奥德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吉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武。委托代理人:余元庭。委托代理人:周小勤。被告:青岛雄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奥德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梁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雄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青岛奥德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梁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262元,减半收取211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31元,由原告吉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 扬代理审判员  何周丹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