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运盐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孟天德与被告李奎贤、马跃英、拜跃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天德,李奎贤,马跃英,拜跃文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孟天德,男,汉族,1956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委托代理人郝五凤,女,汉族,1959年5月9日出生。被告李奎贤,女,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跃英,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拜跃文,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天德与被告李奎贤、马跃英、拜跃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天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退还原告孟天德。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