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孟天德与被告李奎贤、马跃英、拜跃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天德,李奎贤,马跃英,拜跃文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孟天德,男,汉族,1956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委托代理人郝五凤,女,汉族,1959年5月9日出生。被告李奎贤,女,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跃英,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拜跃文,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天德与被告李奎贤、马跃英、拜跃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天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退还原告孟天德。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