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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320号原告李**,女,汉族。被告张*,男,汉族。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李学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灵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