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二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西佛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广西佛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苍梧县大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廖立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章密,广西佛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逢颂,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佛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佛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佛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佛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2元减半收取1636元,由原告广西佛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