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行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吴明泉与王建设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泉,王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行字第1206号申请执行人吴明泉,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潘志平,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建设,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设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王建设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梁超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 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