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杨汉祝与佛山市顺德区安爱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汉祝,佛山市顺德区安爱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汉祝,男,侗族,1973年2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天柱县兰田镇。委托代理人刘忠辉,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安爱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黄淳义。委托代理人戴春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汉祝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安爱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汉祝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汉祝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汉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汉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红代理审判员 ?谢达辉代理审判员 黄 健 晖????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廖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