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詹慈泉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慈泉,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恒兰,甄茂彩,甄松林,甄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151-1号申请执行人詹慈泉。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甄茂彩,董事长。被执行人代恒兰。被执行人甄茂彩。被执行人甄松林。被执行人甄松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00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恒兰、甄茂彩、甄松林、甄松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立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