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立调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闵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立调字第1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闵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仕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