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民初字第117号原告侯某某,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徐某某,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现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