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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武民一初字第1818号原告韦小香与被告韦秋萍、覃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小香,韦秋萍,覃光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1818号原告韦小香。委托代理人韦俊峰。被告韦秋萍。被告覃光振。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坚,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小香与被告韦秋萍、覃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小香于2013年12月30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小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小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小香负担。审判员  黄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玉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