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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81号原告向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新貌村4社**号。被告刘某,男,生于1972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西城新街*栋***号。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时,原、被告均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