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怀法凤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怀法凤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育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原、被告在佛山打工时自行相识、恋爱。2009年9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0月16日生育女儿陈某某。2011年发现被告在外有婚外情,而且被告在外面的女人经常打电话干扰原告,令原告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因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后女儿由被告抚养直至18岁止,原告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本院已向被告陈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及有关诉讼文书,但被告陈某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在佛山打工时自行相识、恋爱,2009年9月7日在怀集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10月16日生育女儿陈某某。后原告认为被告有婚外情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而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系离婚纠纷,从原、被告结婚前后感情、产生离婚的原因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及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难以查明原、被告是否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和条件,无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今后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包容,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珍惜夫妻感情家庭,仍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育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