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民初字第4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刘某a与焦某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焦国梁,长沙市洪山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4455号原告刘芳,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焦国梁,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长沙市洪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法定代表人杨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与被告焦国梁、长沙市洪山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刘芳负担。审判员 彭 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龙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