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观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戴建祥诈骗、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观刑初字第00077号公诉机关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建祥,男,1972年08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3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建祥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建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建祥通过隐瞒还迁房已出售的事实,篡改还迁房材料与被害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钱财;以及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钱财。(一)合同诈骗事实:2010年12月,被告人戴建祥的妻子吴某某通过与政府订立拆迁还房的协议,在安庆市水岸花都分配到两套还迁房,此房于2011年3月、8月分别已出售给他人。2012年4月5日,被告人戴建祥通过隐瞒其在安庆市水岸花都拥有还迁房已经出售的事实,承诺将此房出售给被害人陈某某,并向陈某某出示伪造的还迁房安置证明文件与陈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陈某某购房预付款人民币40000元。(二)诈骗事实:1.2012年3月,被告人戴建祥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分两次骗取了被害人嵇某某人民币共计200000元。2.2012年9月3日,被告人戴建祥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8800元(已扣除利息1200元);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戴建祥又虚构办理贷款需要资金,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合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8800元。3.2012年3月,被告人戴建祥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戴某甲人民币共计270000元。4.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戴建祥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40000元。5.2012年1月25日,被告人戴建祥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周某甲将其房屋产权作抵押从某寄卖行借款人民币250000元交付戴建祥。2013年元月份,被告人戴建祥因无力偿还所骗钱款,将手机关闭、逃匿,其所骗钱财共计人民币838800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挥霍。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戴建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嵇某某、李某某、戴某甲、高某某和周某甲的陈述,证人吴某某、周某乙、苏某某、刘某某和周某丙的证言,戴建祥与陈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条,戴建祥与嵇某某达成的协议、律师见证书及借条,房屋拆迁搬迁证、安庆市皖河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戴建祥伪造),安庆市“水岸花都”还建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及安置证明、安置协议书,甲房屋买卖合同,乙房屋买卖合同,向被害人李某某、戴某甲、高某某分别出具的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金喜寄卖行抵押的相关资料,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2012)迎民一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2012)迎民一初字第00618号民事裁定书及迎江区法院查封(冻结)戴建祥、吴某某还建房(门面房)一套的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建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采取以伪造的还迁房安置证明文件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购房预付款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戴建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98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建祥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建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二、被告人戴建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三万八千八百八十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程强根代理审判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雯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