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友明与李明、吕奇借款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明,李明,吕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王友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吕奇,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友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明、吕奇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立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