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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友明与李明、吕奇借款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明,李明,吕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王友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吕奇,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友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明、吕奇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立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