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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周翠女当、陈建女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翠,陈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周翠女当。被申请人:陈建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翠女当与被申请人陈建女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翠女当于2013年12月30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翠女当要求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翠女当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雷文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何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