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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宝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吴国锋与吴国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锋,吴国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宝初字第00387号原告吴国锋,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李尚芝。被告吴国民,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锋与被告吴国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锋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吴国锋负担。审判员  李秀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