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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张珂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济刑初字第362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恒、助理检察员郭爱华,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被告人张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卡授信额度为20000元,对账日为每月25日。2011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X持该卡透支消费19804.93元,用于生意投资及日常生活消费。信用卡账单到期后,经信用卡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行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张X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张X于2012年5月8日将透支款项本息共计23570元全部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行的报案材料、工作人员崔XX的陈述,证人卫X、范XX的证言,被告人张X办理信用卡的申请资料,张X信用卡消费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行出具的催收历史记录、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发、破案情况,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信用卡规定期限透支消费19804.93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X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连欢欢审 判 员  范红海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浩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