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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2014)石执字第0000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良,王天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良男汉族1968年4月2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仓北里2号1栋1单元501号。被执行人王天轮男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联盟东路8号石建三公司宿舍3号楼1单元102室。王晓良与王天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石裁字(2013)第2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石裁字(2013)第211号裁决书,指定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双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郜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