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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武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武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王某某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赵某某撤回诉讼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对王某某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江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