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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朝辉申请执行四川佳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辉,四川佳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陈朝辉,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四川佳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朝辉申请执行四川佳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佳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