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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藏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82号原告藏某某。被告于某某。本���在审理藏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藏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回永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雪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