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礼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符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符某某,女,1981年5月8日生,汉族。被告胡某某,男,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辉,礼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符某某与被���胡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某某诉称:2001年2月她与胡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2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管她与孩子的生活,为此他俩经常发生吵架。请求判令她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原告符某某未举证。被告胡某某辩称:他与符某某的关系一直很好,他不同意离婚,被告胡某某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1年2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2002年2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符某某,现上小学。2012年6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符某某起诉要求与胡某某离婚,但双方仍能共同生活。本院认为:符某某与胡某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有孩子,虽发生纠纷,但双方仍能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故符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符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符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苟选利审判员 : 裴 静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 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