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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青海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银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银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59号原告青海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兴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明德,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银花,女,汉族,现年45岁,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银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培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玮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