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什邡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唐国政申请执行刘纪全民间借贷纠纷1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政,刘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什邡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唐国政,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德阳市电力局宿舍。被执行人:刘纪全,男,汉族,住什邡市皂角。唐国政于2013年12月11日依据生效的(2004)什邡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过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4)什邡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 昌 茂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