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刑执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彭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1695号罪犯彭朋,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高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高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朋犯盗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彭朋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二十四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蒲叶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高化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