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吕某某,女,1946年10月26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40年8月8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12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此费用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前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