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唐宗宗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宗宗
案由
抢劫;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刑执字第00882号 罪犯唐宗宗,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当刑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宗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案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马刑终字第040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唐宗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宗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宗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宗宗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潘常青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