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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赵治国申请执行康于劳、张淑会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治国,康于劳,张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赵治国,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康于劳,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淑会,女,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侵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治国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50元,合计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康于劳、张淑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康于劳、张淑会已自觉交��案件款人民币1150元,案件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康于劳、张淑会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凤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