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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与淄博聚鹏工贸等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淄博聚鹏工贸有限公司,刘征,刘宝庆,李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功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2203室。法定代表人蔡孟峯,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聚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郭家村西首。法定代表人刘征,经理。被执行人刘征。被执行人刘宝庆。被执行人李红霞。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聚鹏工贸有限公司、刘征、刘宝庆、李红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滨功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聚鹏工贸有限公司、刘征、刘宝庆、李红霞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92554.74元及相关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832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淄博聚鹏工贸有限公司、刘征、刘宝庆、李红霞银行存款人民币1610880.74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