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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栟民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栟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汤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