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倪俊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俊伟,周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倪俊伟,农民。被执行人周成刚,农民。原告倪俊伟诉被告周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抚民一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成刚及其家庭共同成员与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及收入,款项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