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天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文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运连,刘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天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黄运连,女,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刘双,女,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文福与王兴梅(2010)朝天民初字第140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兴梅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朝天民初字第14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