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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4号原告:冯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万明、郭喜法,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培培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红祥 更多数据: